公告者 |
獎助學金 (公告編號:1640) | 日期 |
2018-03-28 15:5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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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認助清寒學生基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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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資格: A.全家總收入扣除房租或房貸(最多以二萬元計)除以全家人數,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在5,000元以下者認助生活費,5,000元~8,000元者認助學費,超過8,000元者未便認助。 2.申請資料: A.一或兩吋相片2張 B.戶口名簿影本1份 C.學生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D.低收入戶證明或其他相關清寒證明文件 3.報名期限:無限期,備妥資料繳至註冊組 4.附件為相關申請表件 |
連結 |
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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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附件1 認助清寒學生基金會認助標準.doc 附件2 認助清寒學生基金會認助申請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