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
                 
公告者
  獎助學金  (公告編號:1640)
日期
  2018-03-28 15:56:47
教育局認助清寒學生基金會
1.申請資格:

A.全家總收入扣除房租或房貸(最多以二萬元計)除以全家人數,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在5,000元以下者認助生活費,5,000元~8,000元者認助學費,超過8,000元者未便認助。

2.申請資料:

A.一或兩吋相片2張
B.戶口名簿影本1份
C.學生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D.低收入戶證明或其他相關清寒證明文件

3.報名期限:無限期,備妥資料繳至註冊組

4.附件為相關申請表件


連結圖示連結
  無
附件圖示附件
 * 附件1 認助清寒學生基金會認助標準.doc
 * 附件2 認助清寒學生基金會認助申請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