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者 |
教務規章 (公告編號:252) | 日期 |
2012-04-16 15:3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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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臺北市而就讀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欲申請就讀臺北市國民中學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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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問:設籍於本市之外縣市(含國外)國小應屆畢業生,應如何辦理入學? 答: (一)外縣市(含國外)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本市, 且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者,應於100年7月10日至8月22日持戶口名簿正本、國小畢業證書及家長印章逕至所屬學區國中辦理報到或改分發入學。 (二)外縣市(含國外)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中學區,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文件及當年度七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請於101年7月10日至7月18日止提出申請,經戶籍地所屬學區國民中學查核確有居住事實者,得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 1、入學前一年12月31日前設籍於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學生之父、母(不含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 (以登記日期為準)。 2、入學前一年12月31日前取得連續居住並設籍6年以上同址坐落學區內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國民中學新生入學相關問題請見教育局相關網站 臺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一、問:今(101)年分發就讀國中之學生,大約是那一年時間出生? 答:原則上101學年度國中7年級新生之出生日期為88年9月2日至89年9月1日之國小應屆畢業生。 二、問:就讀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有無設籍多久的限制? 答: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係採學區制,就讀本市公立國民中學,原則上無設籍多久之限制,凡是設籍本市且有實際居住者,即可依其戶籍分發入學,惟額滿國中因學校招生容納量的限制,屆時可能有部分學生須改分發到鄰近國中就讀(詳見第三題)。 三、問:何謂「額滿國中」?要如何得知孩子可以進入學區內的國中就讀?又為何要「改分發」?需不需要遷戶籍?可以自由選擇改分發學校嗎? 答:101學年度新生每班平均達31人得由教育局公告為『額滿國中』。 101學年度新生分發進度如下: (一)3月中旬:公布國中學區一覽表。 (二)3月19日至3月30日:本市國民小學按學區分別造具當年度畢業生名冊,送達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含高中附設國中部)。 (三)5月11日:本市教育局公布額滿國中暨改分發學校名單。 (四)5月14日至5月23日:額滿國中審查新生入學資料,家長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國中申覆。 (五)5月23日至5月28日:額滿國中按分發順位進行排序。 (六)5月28日至5月29日:各國中發還新生入學卡予各國小並轉發給學生。 (七)5月29日:額滿學校公布新生名單。 (八)6月1日至6月7日:改分發學生至選擇改分發國中登記。 (九)7月5日上午8時至11時:新生報到時間。 當學校額滿時,依錄取原則,設籍較晚,且未具有優先入學條件者,將進行改分發至鄰近學校就讀,不需遷移戶籍,依教育局所核定之改分發學校,自行選擇一所學校就讀。 四、問:設戶籍的時間先後如何計算?是以父母或學生為基準?必須全家人設籍在一起嗎? 答:設籍時間以該名學生至戶政機關辦理設籍為計算基準日(不含寄居),原則上學生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於本市,有居住事實者,即分發本市國民中學就讀。惟額滿學校於設籍條件之審核上較非額滿學校嚴格,必須學生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皆設籍於本市同一戶籍地址內,並有居住事實者,始為分發。 五、問:家中如有兩棟房子,造成父母無法與學生全戶設籍,該如何處理? 答:倘因學生家長分別持有房屋所有權狀,造成父母親無法與學生全戶設籍時,於額滿國中辦理資格複審時提出兩棟房子之房屋所有權狀(須有一棟座落於該額滿國中學區內),亦認定為父母與學生全戶設籍。 六、問:身心障礙學生若沒有「身心障礙手冊」應如何入學? 答:無論有無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學生,都應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的鑑定後,始能分發至適當學校就讀。如果未經鑑定入學之特殊教育學生,在校學習有特殊需求時,學校也會主動向本市教育局提報鑑定安置;若無特殊需求時,則與一般生共同學習。 七、問:派外人員子女就讀國中,如何申請?有何優惠措施?可以進額滿國中嗎? 答:依教育部頒定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申請入學者,得依志願選擇國民中學就讀。 前項人員之申請入學於當年度各國中公布新生名單(5月29日)之後始提出者,不得申請就讀額滿國中,惟學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並持有同址坐落額滿國中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者,得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 八、問:僑生及自國外回來之外國籍學生,應如何申請就讀公立國中,要到那裡辦理? 答:持護照及居留證申請入學本市公立國中者及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申請入學者,其入學方式比照本市新生分發入學作業方式辦理。 另外國籍學生依教育部訂頒「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應檢送下列文件,逕至住所所屬學區國中辦理入學或改分發: (一)申請書。 (二)外僑居留證影本。 九、問:教職員工子女優先入學,名額該如何計算? 答:其名額應以內含方式計算,不得以外加方式處理。 十、問:在同一學區內遷移戶籍者,設籍日應如何計算? 答:因戶政機關資料僅顯示最後一次遷移戶口之設籍日,故國中新生分發入學時,是以採計最後一次遷移戶口之設籍日為基準,若上次「設籍地」也是在同一學區內,可持戶籍謄本於5月23日前至額滿國中申覆,將可採計在本學區最早之設籍日(但幾次遷徙地必須在同一學區內,且日期是銜接的)。 十一、問:何謂「居住事實」? 答:所謂「居住事實」認定證明,必須檢附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文件及當年度五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 十二、問:何謂「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答:所謂「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係經法院公證處或民間之公證人事務所開立之公證書及房屋租賃證明。 十三、問:額滿國中的「優先分發原則」是如何排序?例如:同樣持有房屋所有權狀是根據設籍、還是根據持有房屋所有權狀之日期來評比? 答: (一)第一順位:身心障礙學生:依據辦法第十二條。 少年保護個案:依據辦法第十三條。 派外人員子女:依據辦法第十五條。 教職員工子女:依據辦法第十九條。 (二)第二順位:原住民子女:依據辦法第十七條。 低收入戶學生:依據辦法第十八條。 (三)第三順位:具有二親等內房屋權狀:依據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目。 連續租屋且住於學區內,設籍6年以上並有公證租賃證明:依據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目。 如第三順位學生超過學校容納名額時,還是以學生設籍之先後順序,當作優先分發之依據。 十四、問:兄姊就讀額滿國中,其弟妹入學一年級卻進不去,該怎麼辦? 答: (一)兄姊就讀「額滿國中」時,因每年各校額滿情況不一,其弟妹分發入學仍應依當年度入學規定辦理,若當年該校額滿,無法排上,學生則依規定改分發。 (二)為便於家長接送,可讓兄姊免遷戶籍至其弟妹之改分發學校就讀。 十五、問:在7月5日新生報到日之後設籍者,應如何辦理「入學手續」? 答:在7月5日新生報到日後,始將戶籍遷入學區之學生,由學校核對學區(請帶戶口名簿)受理報到;如教育局核定該校為額滿國中,則辦理改分發,轉介至改分發學校就讀,家長只要到該校教務處辦理即可。 十六、問:持有老舊合法房屋但因特殊原因尚未取得建照、所有權狀者,其子女如何入學? 答:若其能提供足資證明為房屋所有權人之文件,則視同持有房屋所有權狀,得依優先分發原則辦理。 十七、問:若是住在公家宿舍、眷村宿舍等,無法取得建物權狀者,可否適用優先分發入學條件? 答:若是住在公家宿舍、眷村宿舍等者不適用優先分發入學條件。 十八、問:如果沒有門牌或是未報戶籍者?如何入學? 答:「沒門牌者」視同沒有戶籍,若未設籍之學生,得依其出生證明等資料,先向其居住地所屬學區學校報到,受理分發入學後,學校應要求其儘快補辦戶籍登記,並轉知戶政機關,予以協助。 十九、問:新生如何就讀本市私立國民中學? 答:凡設籍臺北市且有實際居住事實者,不受學區限制,可自行至私立國民中學,依下列方式登記入學: (一)本市私立國民中學招生以本市為範圍,並由學校依據核定班級數先行公布招生名額,再由新生自由登記,如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 (二)101學年度於7月2日上午8時至下午2時受理新生入學登記,於下午2時10分起開始抽籤,抽籤完成後立即公布錄取及備取名單。 (三)申請入學登記,每生以登記一校為限,違反規定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四)正取學生未依限期報到時,由備取生依據備取次序遞補,惟備取生之期限認定以一學年度為限。 二十、問:本市行政區域里界調整後,今年國中學區是否會變動? 答:本市里行政區域調整後,國中學區除配合重大政策及依程序提出建議案,並經「臺北市國中學區劃分及調整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外,餘僅配合里鄰調整作對照修正,原則上學區未變動。 二十一、問:設籍於本市之外縣市(含國外)國小應屆畢業生,應如何辦理入學? 答: (一)外縣市(含國外)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本市, 且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者,應於100年7月10日至8月22日持戶口名簿正本、國小畢業證書及家長印章逕至所屬學區國中辦理報到或改分發入學。 (二)外縣市(含國外)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中學區,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文件及當年度七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請於101年7月10日至7月18日止提出申請,經戶籍地所屬學區國民中學查核確有居住事實者,得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 1、入學前一年12月31日前設籍於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學生之父、母(不含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 (以登記日期為準)。 2、入學前一年12月31日前取得連續居住並設籍6年以上同址坐落學區內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二十二、問:新生未於規定期程內完成報到手續時,得否就讀原分發國民中學或須進行改分發? 答:新生未於規定期程內完成報到手續時,原分發國民中學若為額滿學校, 則由該校通知家長進行改分發;原分發國民中學若非額滿學校,則仍依 規定補辦理入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