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者 |
教務規章 (公告編號:262) | 日期 |
2012-04-25 16:5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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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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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適用之法規為: 1. 教育部-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教育部100年06月27日臺參字第1000102870C號 令) 2. 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一O一年一月十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國字第10132082200號函訂頒) 相關資訊請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首頁 > 科室業務 > 高中及國中教育科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項下查詢 臺北市101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 一、個人申請案部分說明如下: (1)基於國民中小學係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瞭解及掌握學生之學習情形,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申請辦理個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應於101年5月31日(星期四)前檢具申請表、計畫書及申請案件審查表等資料1式7份,先行送件至戶籍所在地學區學校。 (2)各校學校應於受理個人申請辦理實驗教育計畫後,成立專案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於101年6月1日(星期五)至101年6月6日(星期三)間召開會議,就各申請案件提供建議。會後由學校填寫「申請案件審查表」(學校欄位)及「個人申請表」下方欄位,另填具送審案件統計表,併同送審資料,於101年6月7日(星期四)前函送本市中山區吉林國民小學並副知本局,俾利後續審議工作(各校送件時務必郵寄或親送,不可置放聯絡箱)。 (3)倘有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者,應通知申請人於15日內補正,請各校務轉知申請人需於101年6月14日(星期四)前補齊資料,逾期不予受理。各校並應於101年6月15日(星期五)前將修正後審查表及修正後計畫相關資料,函送吉林國小並副知本局。 二、有關團體申請實驗教育部分,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共同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檢具申請表、學生法定代理人同意暨委任書及擬訂完整計畫書併同教學資源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相關資料、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學生名冊、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等相關資料各1式13份,於101年5月31日(星期四)前親送或郵寄至本案承辦學校中山區吉林國民小學。 三、有關機構申請實驗教育部分所需相關資料另行公告於本局網站,亦需檢具各1式13份,於101年5月31日(星期四)前親送或郵寄至本案承辦學校中山區吉林國民小學。 |
連結 |
http://www.edunet.taipei.gov.tw/ct.asp?xItem=19967940&ctNode=3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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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