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者 |
教務規章 (公告編號:307) | 日期 |
2012-08-13 12:3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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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10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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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依據臺北市政府101年8月6日府授法一字第10132437600號函修正第17條條文 [修正]第十七條 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經臺北市政府原住民 族事務委員會核發證明文件者之子女,設籍在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並 有居住事實者,準用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優先分發入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