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規章
                 
公告者
  教務規章  (公告編號:347)
日期
  2012-10-01 08:41:24
修正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1. 依據北市教育局101.9.26北市教中字第10141166100號來函。 2. 修正後之規定如附件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原則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 成績評量準則)第四條規定辦理。其中形成性評量,指教師教學過程中,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所進行之評量;總結性評量,指教師於教學活動結束後,為了解學生學習成就所進行之評量;診斷性評量,指診斷學生學習、情緒或人際關係困難,作為個別輔導與補救教學依據所進行之評量;安置性評量,指依據學生之學習表現與需求,評估特殊性向能力,提供適切安置所進行之評量。
三、 學習領域評量依下列各學習領域辦理:
(一)語文。
(二)數學。
(三)社會。
(四)自然與生活科技。
(五)健康與體育。
(六)藝術與人文。
(七)綜合活動。
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得併入各學習領域評量之。
四、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每學期至多三次;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擬定評量方式、實施日期及次數,送教務處彙辦,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學期初公布。
(二) 定期評量成績與平時評量成績各占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三) 學習領域平時評量之實施,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彈性、多元化方式,配合教學進度,並兼顧學生學習需求,教師並得依學生日常學習表現訂定評量方式。
2.平時評量之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定之。
3.應利用課堂時間實施,個別狀況之補考則例外。提早到校之學生,學校應輔導學生自主學習,不得強制抄寫、寫練習卷或實施考試。
4.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四) 運用彈性學習節數所開設之社團活動課程,每學期至少評量一次。
第五款總結性評量之科別及次數,由班級導師協調統計及調整,並定期公布。
五、學校辦理學生定期評量時,對於准假缺考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完成。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由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 因病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 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三) 因事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六、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生事務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本局另定之。
七、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應分別於實施定期評量及學期結束後,以書面通知父母或監護人及學生。
八、 學校應組成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查第三點各款之評量紀錄,並研議及審查學生成績評量之相關事宜。審查委員由教務主任召集,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其設置要點應經由校務會議通過。
九、 學生每學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經審查委員會評定為需輔導者,學校應進行專案輔導。
十、 學生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學校應發給畢業證書:
(一) 學習領域畢業成績,有三學習領域之總平均均在丙等以上者,或九年級第二學期成績有三學習領域均在丙等以上。
(二)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經九年級第二學期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
前項規定,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之學生適用之。
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之學生依 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十一、學生修業期滿,成績不符規定者,學校應發給修業證明書。
十二、參加技藝教育課程之學生其成績評量方式,本局得另訂補充規定。
十三、學生成績登錄及處理資訊化系統之相關規定,由本局另定之。
十四、本補充規定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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