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規章
                 
公告者
  教務規章  (公告編號:349)
日期
  2012-10-01 08:13:45
臺北市原住民學生就學交通補助申請須知修正
臺北市原住民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申請須知
99年9月27日府原綜企字第09930695900號令修正
101年9月17日北市原教文字第10132628200號函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發給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就讀國中以上原住民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特訂定本申請須知。
二、補助對象之資格要件如下: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就讀國中以上至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在學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之相同補助者。
前項(一)所稱大專院校,係指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二專、五專、二技、四技或大學之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學生(含夜間部)。不包含碩士班、博士班、空中大學(專科)、推廣部、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及在職進修班學生。
前項(二)如具低收入戶身分者,向本府社會局申請。
三、補助金額:
(一)就讀國中者,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500元。
(二)就讀本市高中、職以上者,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1,000元。
(三)就讀外縣市高中職以上者,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1,500元。
四、受理單位及應備文件:
(一)就讀國中及本市高中(職)者應備妥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向就讀學校申請。
(二)就讀大專院校者或外縣市高中(職)者應備妥申請表、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但本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申請人之金融帳簿封面影本,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五、審查及撥款流程:
(一)各級學校受理者,由該校依權責審查學生之原住民身分,並檢具申請清冊(附件1)、學校正式領據逕送本會辦理撥款。撥款採集中支付方式將補助款匯入受理學校保管金專戶,並函復學校轉發申請人。
(二)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受理者,由該區公所依權責審查學生之原住民身分,並檢具申請清冊(附件2)、申請人之金融帳簿封面影本,逕送本會辦理撥款,補助款將匯入申請人帳戶內。
六、申請者應於每年 3月31日及9月30日前分別申請各學期原住民學生就學交通補助費。
七、本補助以法定修業年限內為原則,重讀、延修或新轉入之原住民學生,已請領補助之學期不得申請。
八、申請者如有休學、退學、戶籍遷出或喪失補助資格者,須主動告知受理單位,並繳還補助款。
九、本會將針對各受理單位進行查核,如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溢領補助款。
十、本申請須知經費來源由本會公務預算編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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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
附件圖示附件
 * 附件1 100101.doc
 * 附件2 10010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