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者 |
教務規章 (公告編號:350) | 日期 |
2012-10-02 15:5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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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修正10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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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學生升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業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會銜教育部於101年7月20日以原民教字第10100328414號及臺高(一)字第1010117270B號令修訂發布,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 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09600245531號令及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60079251B號令會銜發布 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0990019827號令及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90067102B號令會銜發布 3.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0100328141號令及教育部台高(一)字第1010117270B號令會銜發布 一、 為辦理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依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三、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採下列方式擇一取得: (一)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以下簡稱能力考試)。 (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四、 原住民學生於報考當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報考能力考試: (一)國民中學二、三年級仍在學或因故不能繼續就學及已畢業。 (二)高級中學二、三年級仍在學或因故不能繼續就學及已畢業。 (三)高級職業學校二、三年級仍在學或因故不能繼續就學及已畢業。 (四)專科學校五年制四、五年級仍在學或因故不能繼續就學及已畢業。 (五)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級仍在學或因故不能繼續就學及已畢業。 國民中學已畢業且仍在學者,不得以前項第一款資格報考能力考試。 五、 原住民學生得自由選定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公告各族語言之方言別報考。 前項報考科目依核定公告各族語言之方言別,分別命題。 能力考試之範圍如下: (一)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原住民學生,以教育部出版之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原住民族語言教材第一階至第三階及基本日常生活用語為主。 (二)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原住民學生,以教育部出版之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原住民族語言教材第一階至第四階及基本日常生活用語為主。 六、 能力考試測驗原住民學生族語聽力、口說能力,以一百分為滿分,合格標準為六十分,且聽力應達四十五分以上,口說應達十五分以上。 七、 能力考試每年辦理一次。考試之受理單位、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依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報名簡章之規定辦理。 八、 參加能力考試合格者,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授予合格證書,並於證書上載明證書有效期限三年之屆滿年月日。 但第三點第二款之合格證明,不在此限。 |
連結 |
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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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附件1 100201.doc 附件2 100202.doc 附件3 100203.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