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學習專區
                 
公告者
  公共服務專區  (公告編號:352)
日期
  2012-10-02 17:53:18
臺北市立永吉國民中學服務學習實施要點

臺北市立永吉國民中學服務學習實施要點

一、依據

(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各級學校推展服務學習實施要點。

(二)    基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服務學習」採計規定。

二、目的

(一)    增進學生關心自己、關懷生活環境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與熱忱。

(二)    輔導學生認識生命的意義,培養多元價值觀,啟發學生人文關懷的精神。

(三)    從生活體驗中,提供學生回饋學校、鄰里、社區及社會的學習機會,落實五育均衡的全人教育。

三、實施原則

(一)    學生以參與學校規劃之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為主。

(二)    學生倘欲參加非學校規劃之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應經家長同意,並事先向學校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一)核准後,始得進行;且參加該課程或活動期間,應有家長或專人陪同,確認學生在外安全。

四、服務範圍

(一)本校提供之校內外義工性服務、勞動服務及藝文活動(包括處室單位小義工及服務表演性社團)。

(二)本校鄰近社區公益、慈善、環保、清潔活動及藝文活動。

(三)學生戶籍所在地之社區公益、慈善、環保及清潔活動。

(四)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社會公益團體、慈善機構之公益及慈善活動。

(五)學生社團參加或舉辦經本校或政府機關核准之各項非屬政治性、商業性或營利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六)本校安排提供之國小、幼稚園、托兒所之清潔活動及志工活動。

(七)參與政府文教機構之志工服務。

五、實施方式:

 () 服務學習時數及採計期間

1.0一學年度針對七年級、八年級學生,每學期規劃每位學生至少六小時服務學習課程,九年級學生得視需要辦理。

2.自一0二學年度後,每學期為各年級每位學生,辦理至少六小時服務學習課程。

3.寒暑假服務學習時數採計,依學年度上下學期起迄月份計算。

 () 發證及認證採計單位

1.本校規劃之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由訓導處認證後採計

2.非本校規劃之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由服務機關()、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發給服務學習時數證明,再由本校訓導處認證採計。

 () 其他身分學生

1.非學校型態學生由設籍本校進行服務時數採計。

2.轉學生於轉學前已完成服務學習,由原學校進行服務時數認證,並由現設籍本校進行採計;倘若未完成服務學習,則由本校進行服務時數認證採計。

六、實施注意事項:

(一)    主辦單位應於實施前三十日,擬定服務學習教育實施計畫,並加強引導師生辨識合法、正當之團體或服務學習對象,加強安全措施。

(二)    主辦單位應於活動前舉辦行前講習,使學生瞭解服務地區風俗習慣或服務對象,俾收預期活動成效。

(三)    主辦單位得依教育特性、地理位置與社區需求,並結合社區資源,選擇服務類型(如全校性、社團性、班級性、個別性)與範圍,據以妥善規劃實施。

(四)    各項服務活動內容,應由主辦單位自行訂定嚴謹、合理之認證與評鑑方式(可利用學習單、服務心得等)。

(五)    在校學生均應修習服務學習課程,惟經本校核定確有,得依規定減修或免修。

七、獎勵及輔導

(一)依學生參與服務之表現,給予實際服務時數條並紀錄在服務學習卡(附件二);每學期服務學習時數達16小時者核與嘉獎1次,得送訓導處申請辦理敘獎。

(二)服務天使甄選活動:

1.甄選時間:每學期期初(七年級新生除外)

2.參加對象:凡服務學習時數達16小時,得參與服務天使甄選活動。

3.表揚服務天使:各年級累計服務時數最高前10位同學,可獲得服務天使表揚獎勵;各年級累計服務學習時數最高之班級,榮獲服務學習榮譽班,予以表揚。

八、本要點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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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
附件圖示附件
 * 附件1 臺北市立永吉國民中學服務學習實施要點.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