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規章
                 
公告者
  教務規章  (公告編號:363)
日期
  2012-10-17 13:37:07
轉知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入學,指下列方式:
一、免試入學:提供學生依性向、興趣、能力、志願、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等方式,直升入學或於免試就學區內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
二、甄選入學:提供具有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之各類學生入學。
三、申請入學:提供對有特色之學校或科別具有興趣之學生,直升入學或於招生區內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
四、登記分發入學:提供學生非經由前三款或其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方式入學者,依其志願分發入學。
各高級中等學校應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免試入學;並得視需要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招生入學。
第四條  免試入學之入學模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登記模式:
(一)國民中學學生依其所屬免試就學區,辦理登記入學。
(二)各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訂定登記條件。
(三)學生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按其志願序採抽籤等方式辦理入學。
二、國民中學薦送模式:
(一)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各國民中學薦送學生之共通性原則。
(二)免試就學區內各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共通性原則,依各免試就學區內各國民中學畢業班數或人數,提供各國民中學薦送免試入學名額;並不得自行或要求國民中學訂定薦送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各國民中學應依第一目原則規定,參酌社區關聯、性向探索、學生志願次序或在學各項學習表現等項目,薦送學生。
(四)學生申請人數 超過招生名額時,各國民中學得採計在校學習表現或辦理抽籤等方式,決定薦送人選。
三、學生申請模式:
(一)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部分或全部招生名額,供國民中學學生申請免試入學。
(二)高級中學體育班、科學班、實驗班、藝術才能班、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申請免試入學名額,供具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之學生免試入學。
(三)各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訂定申請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國民中學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之時程,依性向及興趣向各免試就學區之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
(五)高級中等學校採書面審查方式審核申請名單,並決定錄取學生名額。
(六)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各高級中等學校得訂定比序條件及條件相同時之錄取方式。
各免試就學區內高級中等學校,就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入學模式,應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採單一志願學校或科別者:
(一)由各高級中等學校依簡章比序排列學生正取、備取者;正取者報到後不足額時,由備取者依序報到。
(二)各高級中等學校依簡章比序原則排列序號,由學生至現場依序號就高級中等學校或科別選擇其一報到,直至該校或科別額滿為止。
(三)前二目得視情況採全區統一或由學校個別辦理。
二、採二志願以上學校或科別者:由高級中等學校依簡章比序結果,統一辦理分發。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入學模式,有採計國民中學在校學習表現之必要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高級中等學校訂定適當之採計方式。
第九條  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為辦理第三條之入學招生事宜,除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自行決定採單獨招生方式外,各校應聯合成立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甄選入學委員會、申請入學委員會及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各區應聯合成立全國免試入學委員會;必要時,甄選入學、原住民地區學校及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
   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之各種入學委員會委員,由區內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委員全體人數之十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之總和。
     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之校數低於十五校,無法依前項規定組成入學委員會者,得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調整入學委員會委員人數及組成。
第十一條 各高級中等學校應單獨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規劃辦理各種招生事宜,並將招生名額、資格條件等相關資料送請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各種入學委員會審查及彙整,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公告。
第十五條 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率如下:
一、免試入學:
(一)各免試就學區之免試入學總名額: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二)各免試就學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總名額:占該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三)各免試就學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總名額:占該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免試就學區有特殊情形無法達到第二目所定比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受第二目規定之限制;其仍應符合第一目規定。
二、申請入學及甄選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辦理。
三、登記分發入學:依核定招生名額,扣除免試入學、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名額後之名額。
前項免試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第一項申請入學或甄選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第十六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