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者 |
教務規章 (公告編號:437) | 日期 |
2013-01-07 13:2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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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教育會考推動會設置要點(101.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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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國中教育會考推動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七點、第九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法規名稱:國中教育會考推動會設置要點 法規內文: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當年度主辦全國試務工作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委員包括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司長、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及其他相關單位主管,並由專業評量機構,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推派代表一人擔任;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兼任之。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執行秘書所屬單位辦理。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相關預算支應。 |
連結 |
http://edu.law.moe.gov.tw/NewsContent.aspx?id=16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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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