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者 |
教務規章 (公告編號:569) | 日期 |
2013-06-17 13:1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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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部分條文 修正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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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教育部102年5月3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50317E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班級學生人數及總人數。(修正條文第3條) (二)修正非學校型態團體實驗教育之申請主體。(修正條文第4條) (三)修正各類實驗教育申請期程及申請書應載明事項之內容。(修正條文第5條) (四)修正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場地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 (五)修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有關家長代表範圍及列席陳述意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及第9條) (六)修正實驗教育機構名稱之規範。(修正條文第12條) (七)增訂實驗教育學生轉出、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 (八)修正實驗教育學生申請使用設籍學校設施、設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 三、檢送發布令及修正條文各一份,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法 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
連結 |
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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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附件1 11925600A00_attch1.pdf 附件2 11925600A00_attch2.doc 附件3 8F513506A5944B9CB1DEE04FF2137C7A.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