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規章
                 
公告者
  教務規章  (公告編號:593)
日期
  2013-06-28 16:22:33
臺北市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_102.6.21
主旨:檢送修訂後「臺北市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一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10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第2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臺北市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修正內容:
(一)將雙(多)胞胎、教師子女之編班方式納入臺北市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第4條。
(二)轉學生之編班方式納入臺北市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第9條。
三、檢送修訂後「臺北市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一份如附件。


臺北市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年6月 日北市教中字第 號函修正
ㄧ、本補充規定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各校)應成立編班委員會,由校長、相關處室主任及組長、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組成,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籌劃執行編(調)班及分組學習事宜。
三、各校辦理編班作業前,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研議下列事項,並送交編班委員會作為辦理依據:
(一)考量特殊教育學生特殊學習需要,優先遴用熱心、有意願之教師擔任導師。
(二)就身心障礙學生之個案實際狀況,斟酌減少該生就讀班級之人數一人至五人。
四、各校辦理編班作業時,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 各班學生人數以該年級每班平均人數(含身心障礙學生抵減人數)增減二人之間為原則。
(二) 雙(多)胞胎學生依學生家長意願,可同班或不同班,但不得指定班級。
(三) 教師子女不得編入教師本人擔任導師之班級;惟特殊情況,專案報教育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四) 新生班級導師抽籤,除依本準則外,應由各班導師到場親自抽籤,無法親自抽籤者,應事先以委託書委託他人代抽。各班導師抽籤確定後,除因離職等特殊情形外,各年級導師以維持不變為原則。
五、各校訂定年級內分組學習計畫時,除依本準則外,應邀請特教教師及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參加,並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需求。
六、學生經編班確定後,以不得調班為原則,如學生於原班適應不良,應依下列程序申請調班:
(一)由家長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教務處提出申請,惟不得指定轉入班級。
(二)教務處受理後,應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教師瞭解及妥善輔導,如確實無法解決者,應召開編班委員會研議;會議議程得由輔導教師、原班導師報告處理情形後,提請編班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審議,並研議相關配套措施。
(三)如獲同意調班,得由教務處視各班人數多寡,編入人數較少班級或適合輔導該生之班級;並應邀請擬轉入班級導師參與編班委員會議,俾瞭解學生,作為日後輔導參考。
(四)編班委員會決議後,由教務處通知學生及家長。
七、學生調班案件之相關配套措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調班原因係本人或其他學生造成者,應由輔導室及訓導處將相關學生列為個案輔導對象,予以妥善輔導。
(二)其調班原因係原班教師造成,應由學校將其列入輔導對象,除加強視導外,並隨時詳細記錄其教學與班級經營情形,必要時得彙整相關資料提供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對於不適任教師應妥善輔導,必要時依規定解聘,以確保學生受教權益。
八、各校編班完成後,補報到之新生應由教務處擇期辦理公開抽籤,分配就讀班級。
九、轉學生之編班,依不同時間點分別處理,方式如下:
(一)學生於開學前轉入時,除特殊個案外,學校應備妥轉學登記冊,供學生登記,並得視男女均衡性、班級人數及身心障礙人數多寡,採公開抽籤方式編入適當班級。
(二)學生於學期中轉入,得視男女均衡性及身心障礙人數多寡,以編入學生數較少之班級為優先考量。如各班學生人數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班級。
(三)學生因故辦理轉學後再轉入時,基於考量學生適應環境能力,以轉入原班為原則。
十、各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應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以利學生之學習輔導,並應將編班作業、導師編配及分組學習等相關資料妥為保存三年,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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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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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1 37116200A00_attch1.doc